网址:www.cbmm.com.cn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财经·金融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意见

2006-04-30 00:23:11      来源:2006年04月29日金融时报
分享到:

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一周年之际,证券市场融资功能也将全面恢复。继上周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意见后,中国证监会今天再次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4日。

《管理办法》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对发行人主体和独立性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细化。

一是严格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包括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提出要求,明确了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要求。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3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有限责任公司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但发行人必须最近3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只允许经国务院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方可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行股票并上市;为支持大型优质企业发行上市,规定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发行人可以不受成立3年限制的豁免条款。

二是适当提高了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对发行人的净利润、现金流、营业收入、股本规模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规定发行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管理办法》还要求,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据悉,证券交易所还将在《上市规则》中明确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股本规模。

《办法》明确了募集资金的运用,规定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要求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发行人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除了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管理办法》还细化和加强了中介机构的稽查责任。一是明确要求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或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严格发行法定职责,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规定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二是引入了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制度,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还将采取12个月内为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