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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修补两大短板

2006-05-20 16:21:36      来源:2006年05月20日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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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纲要上月动了“大手术”,年内将报送全国人大审议。旨在推进租赁业科研与培养事业的“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将打造租赁行业人才储备的链条

融资租赁,自上世纪80年代初在中国安家落户后,至今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尽管时间不算短,但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并不尽如人意,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人才严重短缺、整体认知程度不足、多重监管等,这些问题都成为这一行业发展中的绊脚石。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仅为万分之三,而融资租赁1952年在美国出现,目前对其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成为仅次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中国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仅为2%左右,而发达国家已达到15%-30%。

在不久前融资租赁业内的一次聚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室主任李鲁阳、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秘书长高世星、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会长姜仲勤、北京租赁网CEO沙泉等专家,就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如何缩短与国外的差距以及加速人才培养等方面,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两大短板

现在为数不少的企业被挡在融资租赁业门外,其中不乏既有能力也有实力的企业。原因何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此外,人才不足也是阻碍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融资租赁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从国外泊来后,国内在这方面的法律十年间几近空白。直到1992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才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承认融资租赁合同独立存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仅出台了针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的两个有关规定。

2001年,财政部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国税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

2004年3月,融资租赁业一部专门的法律,即《融资租赁法》的立法工作终于启动。同年10月,《融资租赁法》纲要(简称“纲要”)出台。去年4月,纲要经过完善,并推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相关的14个部门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室主任、《融资租赁法》起草小组组长李鲁阳告诉《财经时报》,征求意见稿下发后,总共收到300多条反馈意见。一年来,《融资租赁法》起草小组一直在对这些意见加以分析。上个月,起草小组对纲要动了一次“大手术”,并希望今年能报送全国人大审议。

据了解,《融资租赁法》纲要共有六章,包括:一、总则,二、融资租赁业交易,三、融资租赁业监督管理,四、融资租赁业促进,五、法律责任,六、附则。

李鲁阳表示,近两年他通过对融资租赁的系统研究,感到该行业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兴产业,尚未形成规模。由于缺少法律规范,行业内有些混乱,比如与租赁有关的概念就有租赁、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等等。人才稀缺亦阻碍了行业的发展。“租赁业急需集现代企业管理、金融、物流、机械等知识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而该行业真正系统学过融资租赁专业的人很少。”

中国的融资租赁环境与国外相比,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秘书长高世星对《财经时报》说,融资租赁业有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税收。在法律上,《融资租赁法》尚未出台;在监管上,由于银监会、商务部等多重监管而阻碍了行业发展;在会计和税收方面,中国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渴求人才

人才的匮乏,使得融资租赁从业者大部分都是“外来户”。对此,北京中联新兴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总经理张巨光的体会是,从其他行业转入融资租赁业的人才,必须具备几方面的知识。

一要懂金融。融资租赁是通过金融手段让采购设备成为可能,涉及到金融业务,金融知识必不可少;二要懂经营,要有具体的操作经验。融资租赁的设备使用时间较长,在这段时间内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很大,如出租方的人员变动、承租企业的变化等,如何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在设备使用期内如何控制风险、化解风险,在融资租赁业都是实际的问题。即便风险防范体系做得很好,也将会出现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产生后如何处置,设备的残值和余值如何处理,也是每个融资租赁企业都回避不了的问题。

对租赁业颇有研究的北京租赁网CEO沙泉,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企业对人才的渴求。

有些企业虽然具备了从事融资租赁的条件,但在具体业务上很难开展,原因是他们不知道该怎样操作。

不过,人才不足这一长期困扰租赁业的难题即将破解。

近日,由北京东方联合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科技学院联合成立的“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举行了揭牌仪式。基地的成立旨在推进中国租赁业的科研与培养事业,推广企业与院校产学研的合作成果。东方联合董事长李大航用三个“第一”描述基地成立的意义,即租赁行业第一次建立校企联合进行理论研究的研发模式;第一次打造租赁行业人才储备的链条;第一次建立租赁企业品牌建设的文化平台。

“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的方式将加快行业的成熟。”沙泉认为,东方联合与黑龙江科技学院合作培养的人才,应该在具体的应用理论、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及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研究,能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把融资租赁业务首先从操作中进行规范,然后再从理论中规范。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会长姜仲勤指出,融资租赁业在中国已经有25年的发展历史,然而阻碍租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依然是认识问题。政府部门是政策的制定者,对融资租赁问题的认识不足使得相关的政策监管产生很多误区,民间对融资租赁的理解也有偏差,比如认为从事融资租赁就能避税等等。此次建立“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的意义还在于,它将会使社会各界加深对融资租赁的认识程度。

链接

融资租赁:按《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的特点,是由两个合同组成的一个交易。即: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互为依托,互为前提,不可分割。正所谓“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在两个合同中交叉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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