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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造成国资重大损失的领导者将被追责

2006-06-30 11:27:00      来源:2006年06月30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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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国资重大损失的领导者将被追究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29日在第一次全国国资委系统法制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后国资委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办事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有关领导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黄淑和介绍,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重大决策失误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重大资产损失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国资委要进一步强化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要把企业领导层能否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经营,作为考察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领导者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国资委正在推动国有企业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抗御法律风险。

目前166户中央国有企业中,已有120户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占73.49%(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中已有48户,占90.5%)。42户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企业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已有10200人。而在地方,上海、河北、重庆的国有企业已经100%的设立法律事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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