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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无效

2006-09-30 19:37:52      来源:2006年09月30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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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官员:零售商的保留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

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10月15日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施行。日前,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表示,《办法》从四个方面对零售商的促销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

许多消费者反映,商家促销宣传不规范,突出表现为:零售商没有事先明示必要的、详细的促销信息,或明示的信息不醒目、不明确,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黄海表示,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从四个方面对零售商的促销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第一,规定了促销宣传的基本原则。零售商的促销宣传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规定了需要事先明示的具体事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第三,对有例外情形的明示事项提出了要求。比如,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零售商应予以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第四,严格限定明示事项的变更。开展促销活动后,零售商除因不可抗力,不得在明示期限内变更促销内容。

黄海指出,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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