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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促销将戴“紧箍咒”

2006-10-06 11:02:17      来源:2006年10月05日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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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黄金周如期而至,狂热的消费潮再次让商家欣喜不已,五花八门的促销活动也闻风而动。买200送80,买200送100……商家如此呐喊,到底是真正让利消费者,还是噱头?市民难辨。但随着10月15日《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商家的这些行为将得以规范,促销更加透明。

商家上演“最后的疯狂”

今年十一前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记者调查发现,在新规实施的“大限”来临之前,商家在这个黄金周上演着“最后的疯狂”。

黄金周的这几天,走在泉城的大街小巷,你会发现各大商场的促销广告铺天盖地,其中不乏打折、限时抢购等宣传。今天下午,记者在一家大型家电商场看到,门前广场的促销员早已排起了长长的队伍,散发着各种商品广告。记者走进这家商场看到,各种品牌的手机及家用电器均打出了大幅降价的招牌,“狂降1000元”、“超低价”、“震撼价”等等不一而足,在这些标明促销的商品中,多数没有原价,也没有标明促销原因。某品牌手机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现在价格就是全市最低价,如果买贵了会返还差价。在与之邻近的另一家卖场,促销的海报也挂满了商场,同样是满眼的降价标识。

“这样促销也没几天了,哪家(卖场)都不会错过这次机会。”一家商场负责销售的副总告诉记者,大家都知道马上要规范促销行为了,纷纷利用这个黄金周最后“疯狂”一把。

新规向“假促销”下手

在众多商家推出的主题不一的促销活动中,“全场打折”更是其中惯用的促销手段。在泉城路一家号称“全场三折起”的服装店,记者拿起一件秋装询问几折优惠,店员小姐却告知“秋装新品不参加活动”。而根据《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不仅如此,一直叫喊“清仓甩卖”、“转行甩卖”却迟迟不清仓、不转行,“买一赠一”却赠送三无产品等不规范的促销手段也是比比皆是。而《办法》中对这些行为都明确给予否定。

在众多促销手段背后,记者还注意到,商家无一例外都表示“本商场(店)对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想以此把自身责任推卸干净。不过今后这一“护身符”就可能不灵了,因为根据《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记者发现,今年黄金周里,“限时抢购”、“限量抢购”也是商家使用较多的促销手段,《办法》对这种方式也进行了规范。按照规定,商家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新规期待消费者“叫板”

采访中,记者发现,市民虽然高兴于商家促销行为有了“紧箍咒”,但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依然不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还是很盛行。

市消协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几年有越来越多老百姓投入到维权的大军中,但总体而言,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依旧淡薄,不少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顾虑较多,不愿“为几件不值钱的东西与商家纠缠”,这使得不少商家变得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他们表示,《办法》15日执行后,消费者如果能以此来保护自己,那么总以强势自居的商家将会产生忌惮心理,相信他们不大敢“欺负”消费者了。

记者采访发现,不少人坦言虽然国家给商家的促销行为定了规矩,但执行效果的好坏除了有关部门加紧宣传和执行,还取决于消费者能否“仗义执言”,依“法”追讨自己的权利,勇于跟商家“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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