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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规范零售业波及建材市场

2006-10-31 12:05:21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200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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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一个月内,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5部委联合出台的两份文件引发了零售业内的阵阵骚动,而建材行业对此亦高度关注。作为零售业的主要产品门类之一,建材产品未来的销售渠道和方式恰在法规范畴之列。

尽管从时间上看,已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比即将于11月15日实施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来得更早,但两份文件的执行效力和市场影响却不相上下,后者甚至更有震慑力。“前者对净化市场起到决定性的推进作用。”北京市场协会家居市场分会秘书长刘晨(刘晨博客,刘晨新闻,刘晨说吧)如此评价。他指出,后者则可能对建材销售的超市业态产生未知的影响。

销售市场的净化运动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在回答有关部门为何严格管理促销行为时公开表示:零售商的促销活动十分活跃,对繁荣市场、促进商品流通、拉动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零售商的不实宣传、价格欺诈、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对市场产生了消极影响,并对产业链上游造成伤害。《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经对上述违规行为明令禁止。

“有时候促销已经成为了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一位建材生产厂家负责人表示,因为其他厂家在零售商的说服之下也都选择在节假日促销,因此明知道无法确保生产平衡,也要“硬着头皮上”。刘晨指出,促销已经成为家居建材产品实现“喷放式”消费的主要途径,但消费的集中井喷,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厂家瞬间的接单量猛增,破坏了均衡销售,很难保证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随后引发的矛盾将更加严重。”

新规拷问建材超市资金链

“新规对建材超市业态是否产生很大影响不能现在定论。”东方家园副总裁汪传虎并未给记者明确的答复。与此同时,建材市场方面则传出声音认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对建材超市的资金链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上述规范第13条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同市场业态以租金交付为契约不同,部分超市业态的零售商在各个环节对供应商的门槛设置更高。”刘晨说。业内人士指出,供应商在进超市的过程中往往要为此支付一定的进店费,而在参加促销活动时也很少有“免费的午餐”。新规在交易环节设限,能够对供应商权益加以保护。

另一方面,新规还要求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此前的支付期限往往超过这一区间。”刘晨分析,加上现在连锁超市并购、扩张的态势,资金链是否能够支撑商品的流转是零售商即将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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