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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指标应纳入干部的政绩考核

2005-10-10 22:30:20      来源:2005年10月10日中国产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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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经过全国环保系统的共同努力和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力带动,环境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依然严峻的环境形势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相比,相对薄弱的执法能力与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目前,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外部干扰不可忽视,执法

任务越来越重。

他指出,目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经远远超过环境自净能力,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破坏在一些地方不断加重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当前“少数人受益、多数人受害、靠污染环境致富”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边整顿边反弹,违法排污企业就像割韭菜一样,不断地死灰复燃,充分显示了环境执法的长期性。

同时,外部干扰越来越大,环境执法越来越难。他着重指出,一是一些地方以政府名义出台“土政策”、“土规定”,明文限制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明目张胆保护违法行为,给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设置障碍,严重阻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导致不少“特殊”企业长期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在上级督办、当地政府干预、群众上访三层压力下工作,结果是顶得住的站不住,左右为难。二是一些企业甚至暴力抗法,执法环境差。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国发生4000多起执法受阻事件,120多次暴力抗法事件。山东济南发生群殴环境执法人员造成有人脑震荡,江苏无锡发生环境执法人员被殴打成耳内淤血,陕西西安环境执法人员遭到建筑工地人员群殴等严重事件。

现在,环境执法又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陆新元说,由于地方保护、监管体制不顺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环境执法的老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很突出。

陆新元也指出,自身执法能力不足造成执法“缺位”。一是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视而不见、思想麻木。一些环保部门的领导对待污染问题,对污染事故的后果不敏感,对自己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管,麻木不仁,往往是上级领导不批示不追查,媒体不揭露不处理,老百姓不举报不查处。二是环境监管的意识与责任心不强,存在错位、缺位和越位问题。一些基层环保部门的领导长期不把执法监督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把大量的精力用在招商引资等社会活动上,种了“自留地”,荒了“责任田”。对群众意见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不是严肃查处,而是让排污者交点罚款了事。三是以执法难为借口,搞人情执法、协商执法,甚至违规执法。

针对环境执法压力,今后,陆新元强调要采取对策。

一是要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协调中组部将环保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加强对地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指导。进一步加大行政责任追究的力度,实现“查人”与“查事”相结合,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实行环境保护问责制,在此基础上试行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监察,联合颁布《关于监察机关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将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监督违法排污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二是要理顺环境执法体制。主要是强化国家监察体制,包括加强总局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加快区域督查派出机构设置,实行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亦可参照国家的做法,设立派出机构,加强监督协调,努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三是要健全环境执法机制。一是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移送移办制度。在六部门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基础上,建立司级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形成纪要,共同执行,进一步加强国家监察力度。二是建立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的环境监管,主要包括设计过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三个环节。三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介的力量,对大案要案进行适度的公开揭露,引导公众参与监督,不断提高环境执法的影响力。

四是健全大案要案查处机制。

同时,要强化环境法制,特别要强化违法企业和单位的法律责任,使法律对其具有足够的震慑力和权威性,从根本上解决法律“软”的问题;要增强环境执法能力;要持续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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