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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新规定如“反贪利剑”出鞘

2006-07-02 16:38:47      来源:2006年07月01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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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反过来理解,针对贪污贿赂犯罪而言,也是增加了其“下游犯罪”的定罪———即为别人的贪款“存储、变现、转移”等帮助行为,可能被定为“洗钱罪”判10年以下徒刑。

前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将转移贪污贿赂资金的行为列入洗钱罪。这无疑给社会传递了一个讯号:将利于加大反贪力度,打击腐败。

刑法修正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列举的5种“帮别人的黑钱变成白钱”情形是: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过去在办案时常会碰到老公受贿、老婆存钱的情况,甚至是动用亲戚朋友一起帮助隐藏贪来的黑钱。现在规定谁帮忙谁就可能犯罪,看哪位老婆还敢帮老公存贪款!”从事多年反贪工作的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检察官周国庆说,贪官们现在也会考虑不去连累亲人,结果赃款变成了烫手的山芋,没有转手的出路,只能自己捧着。

周检察官说,洗钱罪的修改可以理解成为贪污贿赂犯罪增加了其“下游犯罪”的定罪,接下来引发一系列震慑作用:贪款“消化”不了,利于反贪工作的侦查取证,更是避免了贪污贿赂资金的外流,堵死了贪官出逃的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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