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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

2006-07-10 15:59:37      来源:2006年07月10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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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昨日在“国际金融架构和新兴市场中的金融监管国际研讨会”上表示,中国已经有了设立私募基金的条件,应该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建立创投资金的筹集机制。

吴晓灵认为,设立公司型的私募基金有利于对我国市场的管理,用股本方式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对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用自己的钱去投资、自己承担风险是财产权的实现方式。美国之所以能成为成功的创新型国家,是因为有发达的资本体系,其中拥有大量的私募基金,美国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主要是对投资人数的限制和对投资者财产量的限制。

吴晓灵指出,“中国已经有了设立私募基金的条件:一是具有大量的富裕资金,二是《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为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公司创造了条件,投资型公司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

吴晓灵认为,金融监管的重点应放在严格监管以存款方式或者以机构自身负债的方式间接筹集资金的人。如果是投资人拿自有资金投资,就应该建立投资人自担风险的机制。而且,需要区分合格投资人和一般投资人。她希望,正在制订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能对合格投资人作一些规定。

“如果要用私募基金来推动产业投资的发展,就需要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退出机制,”吴晓灵补充说,目前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非上市公司股权难以流动和限制高收益债券发行等,应该积极吸取以往的教训,充分利用电子报价系统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而管理的重点应该放在信息披露和对券商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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