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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并未产生巨大威胁 真正威胁是限制内资

2006-04-10 00:18:22      来源:2006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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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来,境外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占主流的意见似乎是,境外投资者正在对中国企业进行“恶意并购”或“垄断性并购”。我认为,现在所指摘的“恶意并购”或“垄断性并购”不仅根据不足,缺乏统计意义上的论据;而且语义不清,在概念上缺乏经济学常识。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不断推进,有些国有企业会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实现股权多元化,有些国有企业还会整体出售,这一进程必然会导致中国企业的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国有资本逐渐向战略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其他大部分行业的国有资本不断被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所置换,应该是一个历史趋势。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应该是其中的一个章节。

外资并购是否产生了巨大威胁呢?从总体上来看,外资并购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只占极小比例。我们与世界银行于2004年对国有企业比较集中的十六个省的改制情况作了大规模调查,截至当年11月,样本中外商为第一大股东的改制企业只占全部改制企业的1.4%,远远低于职工为第一大股东的9.6%和民营企业为第一大股东的6.7%。当然2005年又有一些国有企业被外资并购,但一年时间并不足以使局面发生根本性变化。我们的样本是省属国有企业和省会城市所属国有企业,在当地都具有较重要地位,大中型企业占了60%的比例,因此也可以据此判断外资并购总体上并没有大规模地控制中国的重要行业和重要企业。当然,这不能排除某个具体行业的资本结构已经由外资占主导地位,但这一定需要数据来证明。而现在所指摘的“恶意并购”、“垄断性并购”,指摘者并没有界定或者无意界定什么是“恶意并购”和“垄断性并购”,他们可以从国家安全突然又扯到品牌上,而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有着截然分明的管制标准。并购业内所谓的恶意并购也称敌意并购(hostiletake-over),这有两种意思,一是指并购方不与目标企业通气或者不顾目标企业管理层的反对而强行并购,二是指绿色邮件(greenmail)行为,带有敲诈和不正当牟利的性质。不管是哪种意思,都与国家安全、行业垄断、品牌控制等没有关系,而且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恶意并购也有益处,可以形成控制权市场(marketforcontrol)以改善委托代理效率。而垄断性并购则是严格的经济学术语和法律术语,有清晰的法律界定,国际上通用的界定标准是看赫芬道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le--HirschmanIndex)达到了什么数值,或者看是否会导致捆绑销售(tyingsale)和市场预占(marketforeclosure),等等,并不是说“龙头企业”被并购就会产生垄断(“龙头企业”本来就不是一个严格的术语),也无关国家安全、品牌控制等问题。

我认为,评估外资并购,应该考虑如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但这五个方面的问题要区分清楚,不能相互混淆。第一,是否会影响国家安全;第二,是否会产生垄断或遏制本土竞争对手;第三,是否会挤压原有品牌;第四,是否会带来先进技术;第五,外商是否具有改造和整合中国企业的综合能力。这五个方面几乎囊括了外资并购可能产生的所有负面影响,但五个方面的问题完全是不同层面的问题,需要不同的层次来考虑。前两个问题是政策性问题,需要中央政府来考虑和制定相应政策,这些政策应该是非常刚性的,不能越雷池半步。其中第一个问题可以说是政治性问题或者说是国家利益问题,应该是专门针对外资的,第二个问题应该不仅仅针对外资并购,也应针对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而后三个问题基本上可以说是商业性问题,并不需要中央政府来考虑和纳入国家政策的范畴。地方政府即使要考虑后三个问题,也不是出于政治原因或政策限制,而是本着有利于企业后续发展和地方经济繁荣的角度作出自主权衡和相机选择,完全可以有很大的弹性。譬如说,如果地方政府认为原有品牌已经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它完全可以不考虑外资并购是否会挤压原有品牌,就像一个本土企业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是做OEM还是做自有品牌一样;如果它认为本地经济发展还没有到高技术高附加值阶段,它也完全可以不考虑外资并购是否会带来先进技术而更在乎是否能扩大生产规模以增加就业机会。

关于国家安全问题,关于垄断或遏止竞争问题,我国并不是没有国家政策,恰恰相反,是政策不清晰也不严谨。目前我国已有相关法规,规定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两个部门应审查并购是否导致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另外,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和有关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请求,这两个部门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和进行审查。根据什么标准认为涉及市场份额巨大、存在其他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在这里是不清晰的。在实际当中,一些人为因素和个人看法就能使并购审查偏离政策规定的标准,甚至属于鼓励允许外商投资并购范围且无涉国内龙头企业的外商改组国有企业的申请,最后也要求由中方控股外商参股,使过去的谈判结果和合同框架一笔勾销,这其实会伤害政策的严谨性,而且这些行业的企业不让外商控股也会严重影响外商改组国有企业的积极性。

现在看来,需要考虑这样一种情况:一个属于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并购范围的行业,若干所谓“龙头企业”被不同的外商甚至不同国家的外商所并购,这并不会产生市场垄断,但该行业的资本结构和生产能力及技术力量由外商占主导地位(譬如说外商控制的资产和产能及研发人员占全行业50%以上的比重),我们是否允许这种情形出现?按照现在的政策规定,我们并不应该阻止这样的并购,而如果我们不接受这样的情形出现,那就应该明确地修改政策,给外商一个清晰的界线。我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形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对境内民间资本设立“铁门”和“玻璃门”妨碍本土企业进入。研究研究手机、程控交换机、汽车甚至饮料等行业的历史吧,只要本土民营企业的进入障碍小,外商在行业中的主导地位就会不断弱化乃至消失,而本土民营企业的进入障碍大,我们要么直接进口外国产品要么让外商在华企业主导一个行业。因此,更多产业对外资开放并不会影响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而更多的产业对境内民间资本不开放反倒会影响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我倒不是希望国有企业都被外资来改组,恰恰相反,我的判断是,总体上看,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现在没有成大气候,以后也成不了大气候。外商不太具有改造和整合中国国有企业的综合能力,境内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反而强得多。所以,占主流的应该是境内民营企业而不是外商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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